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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7年5月11日新华社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重要文件。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着力健全文化领域制度体系,取得了一系列基础性、引领性、标志性制度创新成果。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文化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环节。《意见》肯定了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职能定位,指明了发展方向,提出了管理要求,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相关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文件学习,深刻领会文件内涵,广泛宣传文件精神,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做好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审批 

  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的成立,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审核,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党委宣传部门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对于跨行业、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行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同时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控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组建文化产业协会(促进会)。鼓励民办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行业组织。条件成熟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可申请成立区域性行业组织,同一领域行业组织可申请成立联合性组织。

  三、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 

  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管理,对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统一登记、依法监管、做好服务。加大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力度,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承担特殊职能、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确需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要督促业务主管单位全面负起管理责任,做好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其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探索建立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严禁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强制文化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以及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擅自印发内部报刊等行为。规范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涉外合作与涉外交往活动,相关组织不得与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治,打击相关组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严格执行《意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兼职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相关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化领域行业组织专项治理活动,对不具有地区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的以及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僵尸”组织,进行整合、调整,该更名的更名,该注销的注销。

  四、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在登记和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进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正确发展方向。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推动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引导建立健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机制,善于通过党组织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把党的意志主张转化为行业组织的决策行动。鼓励党组织负责人和行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倡党员行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引导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把诚信自律建设内容纳入章程,制定诚信守则,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结构合理、规模适中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严格按规定换届选举。规范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严格主要负责人推荐程序,在正式选举前由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引导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科学设置内设部门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建立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五、引导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部门合作,引导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文化等领域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扶持和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性、排头兵地位的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积极发展公共文化、创意设计、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行业组织。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扩大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宣传行业组织建设经验,树立可学习、可复制的先进典型。加大对行业组织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培养管理力度,引导带动相关组织规范业务活动,增强服务功能。推动完善购买服务政策,逐步扩大政府向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相关组织购买。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当好桥梁纽带,畅通党委、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联系。发挥文化领域资源优势,服务会员单位和广大文化工作者,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

  各地民政部门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报告。

 

 

民政部

201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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